[12] 法学是否属于社会科学,在学者中是有不同意见的。
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颇具核心功能的法律解释②已经出现精英文化的话语统制,这使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种"法治"的文化架构也被人们视为不可否认的基本条件。
这是政治道德(politicalmorality)对法律读者的基本要求。通过三个具体实际问题,本文在具象的层面上描述了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解释机制,并表明各类解释方法背后的话语意义。美国学者WilliamEskridge和JohnFerejohn坚持认为:如果司法判决的目的在于增加法治或合法,那么,司法判决势必时常会与多数人的观念产生矛盾从而在政治上失去大众的欢迎和赞扬(66)。就此而言,当下现代性主流法律话语中包含的民主、法治、正当、合法等知识来自但又不同于启蒙时期。这种话语萌芽对法律解释引起的问题保持了部分的清醒。
Gray以为,如下观点是不可质疑的:"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任何成文法或成言法(spokenlaw),那么,正是他而非先说先写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24)。另一方面,随着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知识的膨胀,学校、刊物、图书、研究机构、学会、职业培训、职业考试以及面向西方法律的留学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不断呈现,这些学科知识传递的载体与方式的发展,反过来又催发了法律学科的权力知识的扩张。尽管他们并未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思考解释者的文化意义,只是希望能有贤人充任官吏,但是,其观念使日后学者在面对"法治"这一问题时,开始怀疑法律可以"自在自为",进而怀疑现代性法律知识倚赖的法治观念(65)。
另一方面,谋求对一般大众的的深切注意与关怀,以部分地实现"法律过程中"的民众特殊要求进而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民主"。其中首要者为立法意图论。这是说,在当下中国的特定语境中,法律解释中精英话语的维持,可使一种中间力量在法律的公领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从而有利于"法治"的建构与牢固。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59)R.Unger,LawInModernSociety,NewYork:TheFreePress,1976,p.191. (60)见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龚祥瑞校,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在中国,正如在西方国家一样,不论法律本文如何发展丰富,解释问题总是不能回避的,在中国当下迅速变革的法律语境中,解释问题显得更为数量膨胀和复杂多样,三个解释问题不过是众多解释实践的具体例子而已。一、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中的法律解释机制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拟从三个法律解释实践问题进入论题:1、房屋合建。虽然对民主、法治、正当与合法的具体涵义具有不同的解读,但是人们以为,现代化的进程,需要大致被一致理解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潜在支持,需要法律文本理性化的丰富与完善,从而需要法律科层化在人员制度层面上的实现。当然,相互对话有时未必可以获得一种人人接受的社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只有依赖对话过程的程序设计以求问题的最终解决。
他(她)们直面法律解释引起的民主性和正当性的难题,谈论法治背后的人的统治。(41)A.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E.C.S.Wade,London:MacmillanCo,Ltd.,1961,pp.189-90. (42)同前,p.193. (43)同前,p.195. (44)"合法"一词在此是"正当"的意思。实际上,现代性法律知识背景下展现的两种话语对立的逻辑隐喻在另一方面预示,西方以及其他文化中的法律现代化过程,都将不能避免法律解释中的理性化科层化引致的严峻而又深度的社会政治危机。法治的知识特质在于学科知识的专业化,而专业化则是通过系统地学习解释适用法律规则的技术来体现的。
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英国法官LordDenning在英国上诉法院的一系列颇有争议的案件中,运用情势说及合理说从侧面释放了大众话语对精英话语的对抗诉求(60)。
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而社会责任问题也间接地与民主概念有着密切联系。Dworkin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26)。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⑨。"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⒂。这种释放可使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保持有益的平衡,从而减弱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
也有论者主张本文决定论。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
他以为,在法律适用者的"理论争论"(theoreticaldisagreement)中,可以清楚发现对法律的"背景根据"(ground)如原则的不同理解。转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
于是,中国的法律话语呈现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本特质,并在另一方向上呼唤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不少学者正是以这些古人观念否定现代性法律知识的法治话语。
此外,批判意识的学者相信,社会意见的不断变化会使法律读者极难发现一种稳定的、权威的共识以及价值观念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确立其所应当具有的法律解释。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的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精英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法律本身预设的价值需求和理由,而大众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民众当下的价值需求和理由。当然,也有论者主张听者决定论。
(30)J.Balkin,"DeconstructivePracticeandLegalTheory,"96YaleLawReview(1987),p.782. (31)同前,p.783. (3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209页。就此意义而言,也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
就第三点而言,大众意识长期以来表现了对传统政治意识的依附性,缺乏自我指认自我建构的独特品格。根据立法意图论,在前述三个中国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读者应该在有关民事法律、土地管理法律、金融管理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具体本文(法律条文或立法资料)中探究法律作者的具体愿望和意图。
⑥应该认为,此时法律的内在要求与法律的外在价值并不矛盾对立。因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金融管理"和"故意杀人定性"等问题,具体立法成员会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和意识。
专业化的结果在于:没有接受训练的行外人被法律学科知识挤向边缘,而接受过训练的人则在权力等级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而法律科层在对传统政治学中的统治者形成制约之时,又对社会大众形成了法律解释层面上的制约。见《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此时,再主张探寻原作者的意图,等于否认了新听者的正当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自然指向理性式的法律规模化和科层式的法律职业化。而如果认为法律应当来自民主的选择和评判,那么,大众话语相对而言却是较能化解正当性的疑惑与困难,因为,在大众话语中,只需判断不同时期的多数人与多数人的冲突或对立,而在精英话语中,必须判断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抵牾或矛盾。
(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5-360页)。笔者以为,在法律解释中,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解释的客观性。
在本文决定论看来,"安乐死"这类实践问题的解决只能而且应该是在法律本文及其语境中的"阅读理解"中得以实现。中国也有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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